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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违法伎俩全解析

发布日期:2006-11-28            来源 : 浙江在线-健康频道

  为提高公众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识别能力,浙江在线健康频道联合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工商局特别推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系列分析报道,并特邀浙江斯麦律师事务所唐银益高级律师作专业点评。
  【案例】
《医药时讯》刊登的声称抗癌药品——“康逆胶囊”的宣传广告
  在杭城各大医院附近,随处可见被分发的医疗小报,《医药时讯》就是其中之一。该报采用对开大报一般大小,新闻纸形式,共分四个版面。报名除了“医药时讯”的字体和拼音外,只注明了编者和“康逆胶囊”的宣传网址。整份报纸除了小部分介绍癌症知识的有关内容以外,全都是“康逆胶囊”各种宣传信息。该报头版“本刊评论”栏目刊登报道了“热烈庆祝国药准字号抗肿瘤药品康逆胶囊上市十周年”,阐明其产品是国家“近三十年磨出的抗癌利剑”,并以“百年老店同仁堂销售八周年”为见证。在第二版的“实事聚焦”和第三版的“病例追踪”中分别以列表形式显示该药品的主要功效和整版引用肿瘤患者的“实话实说”来体现其神奇功效。第四版的“学术要闻”栏目详细讲述了作为“国药准字抗肿瘤药品”的“康逆胶囊”的研究产生过程,同时介绍了“新开发研制的第二代产品——康逆灵胶囊获得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认证书”。
  记 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解到,该药品的确是2002年通过批准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但《医药时讯》大量刊登宣传该药品是否意味着就是合法了呢?
  唐律师: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然而在《医药时讯》的宣传广告中并没有按照规定发布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再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不得发布广告。该报宣称的抗肿瘤药品“康逆胶囊”自然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因此有关此类药品的广告内容是不合法的。
  记 者:在该报的第二版中多处以列表方式显示“康逆胶囊”的主要功效、服用“康逆胶囊”能够“使肿瘤复发、转移率降低70.5%”的说明,以及引用“三十万例肿瘤患者服用康逆胶囊临床疗效的统计”,这些宣传中的数据信息似乎很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而一般消费者也很难去辨别真假。那么您认为在广告中出现这样的数据资料是否合适?
  唐律师:的确,对于这些列举的数据的真实性,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去查证的。但依据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出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中。《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该报中“康逆胶囊”的广告通过各种临床疗效的数据统计以说明服药前后的差异,以及列表显示临床应用阻断复发转移对比分析以说明该药的有效率都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记 者:该报第三版的“肿瘤患者实话实说”栏目,整版引用患者的自述为药品作宣传,其中不乏像“康逆胶囊帮我赶走死神”、“起死回生显神效”等夸张化语言和表示,很容易让广大患者有“先例”可信的感觉。对于这样的宣传做法,您觉得是否可行?
  唐律师:用一整版的篇幅刊登数名患者对该药品的评价与感激之言,而且所写语言夸张、荒诞,不论该数名患者身份是否真实、言语是否可信,也同样违反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不得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相关规定。对此,广大患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记 者:在该报的第四版介绍“康逆胶囊”研究过程的文章旁边标有一奖杯图案,却未注有任何有关该奖杯的资料。醒目的奖杯自然很容易让人把它与该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内容相联系起来,对此您怎么看?
  唐律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不得标明获奖内容”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六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的规定都表明了药品广告不得表明任何获奖的内容。虽然该报纸未写明有关“康逆胶囊”获奖的具体内容,但在广告中以显眼的位置标有一奖杯图案在实际上已经构成迷惑、误导消费者的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记 者:在该报第四版介绍“康逆胶囊”研究过程的文章中还提到了一新产品——“康逆灵胶囊”,声称是“中美国际合作再出新成果 …在‘康逆胶囊’配方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技术和标准,经过170项创新开发研制的第二代产品,也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认证书,取得了在美国本土生产及销售和远销世界各地的通行证…”但据记者了解,所谓的“康逆灵胶囊”的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0)第0453号”,文中涉及此类产品的宣传是否有误?
  唐律师:首先,“康逆灵胶囊”声称是抗癌产品,针对该产品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都是非法的,这点同前面的“康逆胶囊”性质是一样的;其次,从“康逆灵胶囊”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0)第0453号”可以看出,它仅仅是一保健食品,而在该报中介绍是在“康逆胶囊”配方基础上研制而成的,显然属于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后记】类似“康逆胶囊”这样的宣传广告,药品本身是真实的“国药准字号”抗肿瘤产品,但对其发布的各种保证疗效的统计数据和信息,普通的患者是很难去辨别真伪。因此,患者首先对其发布广告的载体即报纸本身的格式应特别注意,看清是否写有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是否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其次,对于广告本身的内容,要认真查看其产品是否有广告批准文号,对广告中涉及绝对化用语或用专家、医疗机构、患者作保证等信息都需要谨慎对待,增强防范意识。
  相关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国家工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四、《药品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第二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第七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来源: 浙江在线-健康频道 作者: 沈钧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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