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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策略

发布日期:2008-11-22            来源 : 作者 唐银益

  当今世界,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成为两大经济特征,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因素之一,并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自我需要。随着政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宣传和推动,不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萌芽或提升,但企业往往对从哪里入手,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知半解。因此,切实有效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战略,是企业日益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智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客观基础,而依法产生则反映了法律的调整,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决定因素。
  知识产权的内容通常分为两部分,即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包括:(1)专利(发明);(2)实用新型;(3)工业品外观设计;(4)商标;(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7)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8)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近20余年来,我国极为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分别就著作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
  二、企业应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横向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丰富和相互交叉关系,必然要求企业在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首先应从横向方面搭建起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形成严密的知识产权交叉保护网。
  1、外观设计与商标的交叉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因而,外观设计和商标均以产生视觉效果的设计为表现形态,许多平面或立体设计既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获取商标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过了保护期限就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社会上的任何人无偿使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而不断延长。如美国“可口可乐”商标开始是作为外观设计加以保护的,后来外观设计保护期满,采用了商标保护,其保护期得以延续至今达百年之久。
  同时,许多国家审批外观设计和商标同属一个部门,不同人就同样的设计分别申请外观设计和商标时,均可能通过审查部门的查索而驳回在后申请,但在中国,审查和批准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分属不同的部门,二个平行的部门对外观设计与商标分别进行背靠背的审查,这样就会造成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冲突,对在先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实现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就应该同时考察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不同法律属性,适时选择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交叉保护策略。
  2、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
  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国的“商业秘密”,即第一,非一般人可轻易获得的;第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具体措施;第四,具有实用性。
  尚未申请专利的保密技术方案或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保密技术方案,均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商业秘密,因此,专利与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竞合。基于商业秘密是否可专利性,可将商业秘密分为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创造,从而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客户名单诸类商业信息,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创造,这类商业秘密也经常被称为技术秘密。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都没有将化学配方、化学方法以及制造工艺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但这两种保护存在许多不同点: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使用通过独立开发研制或逆向研究取得的技术方案是不视为侵权的;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时间规定为10年,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首先,在提出专利申请日之前,商业秘密是可能存在的;其次,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商业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再次,自专利申请公开日之日起,该商业秘密消失了。在第一、二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就同一技术的申请专利,并不代表该技术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完全消失。许多企业为避免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后全部技术内容被他人获知和可能的侵权,在专利说明书中一般只列出体现发明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技术内容,而将诸如某些重要参数、工艺诀窍等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
  当然,商业秘密也不是万能的,企业应当谨慎使用。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来说,为取得和保护秘密所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很大的,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他人很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而一旦被他人获取,就失去了单独使用的优势,失去获取最大利润的机会。如果获取商业秘密一方将其申请专利,更将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致命打击。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商业秘密的不断增多,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发展。在相互保密的状态下,由于会有众多企业为开发同一技术同时付出大量的时间与金钱,重复同样的复杂试验和研发过程,既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和资源的浪费,也将阻碍技术研发的速度。
  3、商标与域名的一体化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日渐突出,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域名或商标被他人交叉抢注,已成为当今企业保护自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课题。
  及时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是保护域名的有效途径。如果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希望域名的保护更加有效,就有必要将自已的域名注册为商标。将域名注册为商标非常有利于企业的宣传和市场知名度的提高,也是防止他人“反向注册商标”的好方法。有的域名注册人和使用人,在注册域名后,只顾对域名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域名的知名度很快做大,但一直末将该域名注册商标。一旦他人将该域名注册商标,这对在先注册域名的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
  及时将企业的主要商标注册为域名对于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上形象的宣传极为有利。同时,将自已主要商标注册为域名也是加强商标保护的重要措施,是防止他人将该商标抢注域名的最有效手段。如果企业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域名注册,则必然出现商标注册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争端。如果企业域名的主要部分同时也是企业的最主要商标,则域名的使用不仅可以扩大企业主要商标的知名度,同时也会极大地提升该注册商标的价值和公众认知程度。所以,将商标抢注为域名必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限制了商标权人用该商标作域名的权利,从而使其电子商务发展受到阻碍。
  4、商标与商号的相互保护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又称为字号、商业名称、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等,它是区分市场不同经营主体的文字标记。商标和商号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上所起的作用有十分相似的一面,他们都属于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由于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商标的注册管理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登记制度,即企业名称一般由地方的省(直辖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由于地域范围的不同,很多企业为“傍名牌”、“搭便车”往往将比较有名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或者将比较有名的企业名称当中的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根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尚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因此企业应及时将商号注册为商标保护,则一旦发生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根据“权利在先”原则保护商号及企业利益。
  5、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关联性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具有特色的商品装潢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也同时起到对商品的识别作用。由于商标的目的是区别商品的来源,而装潢的主要目的在于美化商品,因而法律上对商标与装潢的内容有不同的要求,商标不能与商品的内容相同,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特征;而装潢往往与商品内容一致,装潢通常都反映出商品的特征。装潢有时也与商标在商品外包装上结合为一体,设计美观的商标常被用作装潢的中心部分。
  注册商标具有占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版权与外观设计的从属保护
  版权是基于保护创作的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用权利,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之权利。保护版权的宗旨主要在于鼓励人们创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有关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版权工商业色彩日渐突出,特别是随着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交融汇集,版权与外观设计竞合问题油然而生。
  许多外观设计的产生是基于将某件作品应用到特定的产品上,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新设计本身可能就是一项优秀的作品,当同一作品既是著作权又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两者的权利分属不同的主体时,就会产生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由于版权是先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产生,一旦发生权利冲突时按照尊重在先权利的处理原则。企业将在先版权应用到相应的产品上作为外观设计使用时,就必须取得相应的版权人许可,将两者的权利主体有机地统一起来。
  6、版权与商标权的依附关系
  版权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或称原创性),而商标权的保护则基于商标的显著性(或称识别性),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许多高质量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往往成为商家的青睐对象,并将其注册为商标。设计商标的过程本身就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在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情况下,商标就可以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均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则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版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就产生,而商标权需要国家审查核准注册产生。如果作者未将其版权进行必要的登记,当该项作品被他人注册商标时,版权人经常会碰到无法举证的尴尬局面。而经营者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注册,则可能会面临版权人的指控,大量已投入的前期营销、宣传工作将可能付诸东流,将会给经营者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7、计算机软件与专利的交叉保护
  计算机产业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是整个信息产业中发展最为迅捷和最具有直接影响力的部门之一。计算机软件产业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性产业,它正在发展成为国家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在新世纪,谁拥有强大的软件产业,谁就占领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计算机软件归属版权的保护范畴,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复制、抄袭、剽窃该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将解决问题的方法抽象出求解的数学模型或者逻辑模型,再把这些模型转化为求解模型,然后再根据求解模型编制程序,并经过多次的调试程序和通过运行去执行特定的操作和数据处理,最后得到求解的结果。版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构思软件的思想本身,这样,其他开发者就可以从已有软件的创作思想中得到启发,开发研制出具有相同功能的新软件。
  相对于版权保护来说,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三个比较明显的优点: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由于版权法保护表现方式不同的作品,如果他人获知了源代码,就很容易对软件开发者的现有软件进行任意的修改,非法取得软件开发者源代码者轻易改编生成的其他软件很难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第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较高。具有垄断地位的独占排他性是专利保护的基本特征,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软件的技术方案就再也不能取得专利权。这对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显得尤其重要。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国际通例50年或25年,比较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当然,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仍然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端:首先,专利的公开性有悖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依专利法规定,在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必须将该申请的相关文件向公众公开,其中必然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人所提供的软件思想与表现方式,这正是大部分软件开发者所不愿意接受的。其次,取得专利权所应有的“三性”并不是所有软件都能具备。获取专利权的前提是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这样,就只有少数的计算机软件具备这些条件。再次,专利权取得的法律手续相对繁琐。申请专利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审批时间较长,很不适应计算机软件高开发、高淘汰的客观情况。
  8、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制度特征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特征极为相似。从计算机软件的保密要求出发,商业秘密保护比版权和专利更有其独到的有利地方,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保护范围宽泛,既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也保护软件的思想内容。同时它的保护条件宽于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但严于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适宜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要求。
  当然,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很大的“脆弱性” ,一旦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或泄露,该保护客体也就失去了受保护的条件。
  三、企业应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纵向保护体系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向纵深方向发挖,在多层面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学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纵深拓展专利保护线
  1、专利申请注重科学、合理和技巧。
  对于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选择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保护,完全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管理、技术、法律、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一个评价机构,必要时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和管理工作,并决定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何时申请、相关技术方案的申请先后顺序、申请何种类型专利以及向哪个国家提出申请。
  在解决上述问题时,企业应进行合理分析和综合判断:
  (1)科学筛选。
  企业作出一项发明创造后,可以通过衡量知识产权垄断地位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必须事前支付的成本代价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对既无市场开发前景也无法制抑竞争对手,又不可能通过转让获取经济价值的项目,可以放弃专利申请;也可以将其直接公之于众,切断他人将这些技术申请专利的可能性,为企业将来可能开展的自由研发活动和占领市场清除不必要的麻烦。
  (2)重视专利文献检索,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质量。
  企业要想开发高水平、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适合市场和用户需要且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新产品,就必须重视专利文献的检索。专利文献涉及面广,它不仅几乎囊括了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中的全部开发成果,而且还包括了大部分应用研究成果和部分基础研究成果,既包含有产业的新技术动向和技术发展趋势,又可预测出市场和社会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它明确载有该发明、技术、成果的权利所有者及法律状态。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资料介绍,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成果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在应用技术研究中经常查阅专利信息可以缩短研究时间60%,节约研究费用40%。专利文献构成世界技术的备忘录。因而,企业高效运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了解本技术领域世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水平,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析潜在的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从而制定出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内外技术市场的竞争,同时还可以迅速借鉴相关技术进行发明创造,加速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在引进技术和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利用专利信息,可以取得谈判的主动性,维持本企业的经济权益。
  2、专利先行并与投资战略相配合。
  当今世界生产国际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日趋益显,企业在向哪些国家申请、什么时机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何种领域的专利等问题上,普遍强调与国内外投资战略相配合,并注意将专利申请与国内外投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在确保专利权和形成专利保护网后,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例如,截至1997年,美国最大的化工企业杜邦公司在中国已累计开办了9个子公司。在这9家公司中又有半数以上是1996年以后才开始动工的。但是该公司早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大规模、集中性、有目的地进行专利申请。统计资料显示,在1990~1991年的两年时间里,该公司集中申请了270件专利,而临近大规模投资之前的那一年(1995年)却仅申请了11件。
  3、构建专利防御体系,弥补单一权利保护的局限性。
  (1)专利工作贯穿始终,环环相扣。
  专利工作应贯穿企业发展始终,专利工作更应当贯穿于某一科研项目始终。
  首先,科技项目立题阶段,就应该充分利用专利知识和专利信息来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避免重复研究他人已有的技术,消除科技资源的浪费,甚至侵权纠纷的发生。其次,在研发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追踪专利信息,利用获取的最新信息,及时确定或调整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案。在技术创新的激烈竞争中,谁能早日攻关,早日取得专利权,谁就取得了主动权。第三,应当正确处理阶段性成果与目标成果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并不需要产品,因此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技术创新理论上都可以申请专利,一旦发现符合申请专利条件,并综合考虑和筛选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取法律的保护。最后,在取得专利权以后,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考虑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使之更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用,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基本专利与外围专利相结合。
  将围绕基本专利的相关技术或对基本专利所作出的改进性技术再度从全方位申请专利,使其成为基本专利的外围专利,这种由基本专利和大量外围专利构成的专利网,为竞争对手设置无法攻破的专利堡垒。例如,美国菲利浦石油公司在取得有奇异特性的聚苯硫醚树脂(PPS)的基本专利之后,又不断改进,陆续取得了从制造、应用到加工领域的外围专利300余件,形成了有关PPS树脂的专利网。企业应在自己的基本专利基础上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或从属专利,防止他人通过对基本专利进行分析研究,开发出大量外围专利技术并申请专利,反向限制自己基本专利的功效;企业同时应在跟踪并研究他人基本专利的基础上,研究和开发大量外围专利技术,反向制抑基本专利权人的扩张,并通过交叉许可或设置专利池等方式获取基本专利的实施权或专利许可费,继而扩大专利带来的丰硕成果。
  (二)企业商标保护
  1、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使用,但是使用者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企业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对于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竞争潜力的产品而言,在产品尚未出口到他国之前,就应该先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
  2、重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
  通过申请前的查询,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内有与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存在,就说明已经有其他的申请人就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或者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了审查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此时申请注册人就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重新设计自己的商标,或者对已在先注册但未生效的商标提出异议。另外,商标查询还可以使企业避免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
  3、进行联合商标的注册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上注册若干近似商标。即对于较为知名的商标除了对该商标及时注册外,还要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注册,以防止他人近似侵权或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如“娃哈哈”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同时也注册了“哈娃娃”“哈哈娃”“娃娃哈”等近似商标,以扩大商标的专用权,阻止他人“搭便车”情况的出现。
  4、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以扩大商标的专用权,以免他人在别类商品滥用而淡化自身的商标。
  5、及时申请著名或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工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荣誉,也是提高产品、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这些商标将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
  省、市著名商标一般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可以在其某一地域范围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可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6、选择适合企业的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的使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定位确定。
  使用单一商标,如美国的3M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从计算机产品到厨房用品到技术含量较高的光学产品,无论是对高科技产品还是普通民用品,该公司都使用“3M”这个商标。
  使用同类产品同一种商标,或者一种产品一个商标。对于生产或者经营不同种类产品的企业,可以在其同类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生产同类产品但不同商品的企业,也可以每推出一种商品,就用一个新商标。
  使用主副商标,即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现企业形象的主商标,另一个则是专为某种特定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
  7、按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商标注册后每隔十年必须续展一次,实践中往往可能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出现交接上的差错,未能按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从而失去已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创下的名牌商标,甚至被他人重新申请注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企业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可见,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对企业显得十分重要。
  8、及时申请域外商标
  目前,商标保护不力已成为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巨大障碍之一。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国内有16%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都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在每年超过2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对于希望今后出口的企业,应当先行向有意向出口的国家申请商标,以提高自身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避免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
  四、企业应注重运用多种途径展开知识产权保护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企业在遇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除自我救济外,应充分利用以上途径保护企业利益。
  1、通过行政机关,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多赋予了各行政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现在的公权力已经直接介入保护过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双边贸易中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行为进行经济制裁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仍不失为有效保护措施之一。
  2、运用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司法保护,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2007年,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首先,重点加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施之以刑罚,惩治假冒、盗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任何人,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犯罪嫌疑的也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能其他方式代替处罚。其次,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案件审判的司法指导。同时,也加强了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企业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需要企业建立和实施立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经营运作、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只有将知识产权的运用切实有效地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克敌致胜。
(浙江六维律师事务所 唐银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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