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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理性思考

发布日期:2008-09-20            来源 : 作者:唐银益 王小平

  我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是当前知识产权商标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明确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这就导致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不一致、不和谐,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把握尺度不一,地区差别很大,尤其是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官和行政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极大,个案的主观判断差异导致认定结果完全不一,也给部分人员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
  基于上述原因,在全国范围制订和实施统一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低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公平、公开、公正地认定驰名商标。笔者通过对现有驰名商标认定规定的分析整理,结合已有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案例和实务,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采用量化的方式,提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一、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标准,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驰名商标。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驰名商标的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驰名商标主要特征,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因素的最低分值及相应的考量方法。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
  三、相关术语定义及前提条件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是依法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本标准所称待认定商标是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
  3、本标准所称排名,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所公布的国内排名。
  4、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
  5、待认定商标的基本要求:
  (1)待认定商标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
  (2)待认定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3)待认定商标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6、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待认定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因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服务)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7、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四、具体考量因素及计分标准
  认定待认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待认定商标的知晓程度(满分160)
  (1)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著名品牌等:

级别

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

/次

满分

/次

满分

国家级

8

32

4

16

部级

6

24

3

12

省级

6

24

3

12

市级(设区)

4

16

2

8

县级

2

4

1

2

  (2)社会调查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认知度调查研究报告》(包括对消费者和经销商两部分的调查),考虑调查范围、相关公众的认识程度以及调查方式的公正性进行计分,满分5分。
  (3)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待认定商标所作出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考虑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以及评估价值计分,满分5分。
  (二)待认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范围(满分100)
  1、考量因素和计分方式

考量
内容

具体考量因素

计分标准

得分



使



未转让的待认定商标

10年以上

50

5年~10年

30

3年以上5年以下

15

受让取得的待认定商标

10年以上且受让期满8年

50

5年~10年且受让期满5年

30

3年以上5年以下且受让期满2年

15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0年以上

50

5年~10年

30

3年以上5年以下

15




 

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

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中排位

1~3位

25

4~6位

20

7~10位

15

11~15位

10

待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

服务在中国城镇覆盖率

80%以上

25

60%~80%

20

40%~60%

15

20%~40%

10

  2、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
  (1)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包括该商标在国内或国外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三)待认定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满分120)
  1、考量因素和计分方式

具体考
量因素

计分标准

得分

满分







全国性

广播电视

15

30

报刊杂志

10

其他

5

省级

广播电视

8

15

报刊杂志

4

其他

3

市级

广播电视

5

10

报刊杂志

3

其他

2

县级

广播电视

3

5

报刊杂志

1

其他

1

宣传程度

近三年内宣传费用的投入金额

1亿元以上

30

30

5千万元~1亿元

20

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

10

宣传的持续时间

10年
以上

30

30

5年~10年

20

3年以上5年以下

10

  2、相应证据材料的提供
  (1)应该考虑广告的形式、广告的投入量、广告的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及广告的媒体等级等,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网站、户外、公交、巴士、展会等任何广告的宣传材料;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等;
  (2)各地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广告展示图片或照片;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产品促销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6)有关近三年广告发布投入的审计报告。
  (四)待认定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满分100)
  该商标曾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直接计分。
  (五)待认定商标打假维权情况(满分40)
  1、制造假冒商品的不法者,往往利用公众对某一商标比较熟悉、依赖的心理,采用假冒该商标的做法以获取非法的利润。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商标受侵权的程度以及权利人积极维权和受保护的力度,反映了商标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具体考
量因素

计分标准

得分











维权10次以上

涉案总金额100万元以上

40

涉案总金额50~100万元

30

涉案总金额50万元以下

20

维权4~9次

涉案总金额50万元以上

20

涉案总金额20~50万元

15

涉案总金额20万元以下

10

维权1~3次以下

8

  2、相关证据材料提供
  (1)各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2)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异议、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维权保护记录,打假奖励审批表;
  (4)其他任何侵权事实及侵权商品质量情况反映表、购买侵权商品的销售发票、致侵权企业律师函及回函等能证明侵权事实的任何证明。
  (5)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受行政机关或法院保护的有关材料。
  (六)待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销售额和质量情况(满分40)
  1、考量因素和计分方式

具体考
量因素

计分标准

得分














大宗产品

3亿元以上

30

2亿元~3亿元

20

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10

高新技术产品

2亿元以上

30

1亿元~2亿元

20

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0

涉农产品

1亿元以上

30

5千万元~1亿元

20

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

10

服务
企业

2亿元以上

30

1亿元~2亿元

20

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0

近三年的质量情况

国家相关部
门或行业
组织的质检

质量统检均合格

10

质量抽检检查均合格

8

质量定期检查均合格

6

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均合格

10

  2、相关证据材料提供
  (1)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或其他证书,如“国家免检”证书;
  (2)企业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近三年审计报告,尤其包括近三年销售情况的审计;
  (3)海关报关单,国内外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利润明细表”;
  (4)有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全国排名”的证明;
  (5)近三年经济指标,包括公司工业总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在同行业的排名
  (七)待认定商标的其他因素(满分40)
  1、商标设计具有显著性。(满分10)
  该商标有自身的特殊含义,商标的创造有自身独特的方式或者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不易与其他的商标或标志构成近似。
  2、该商标在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情况。(满分10)
  3、该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的知晓程度。(满分10)
  4、商标的内部管理制度。(满分10)
  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五、给予认定的标准
  若以上七个考量因素总分值达到360分即为授予驰名商标最低分值,最高分值不限。
  六、不予认定的情况 
  1、在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2、企业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1)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4)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4、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5、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具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鉴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同时适用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标准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作为行政法规颁布实施,以前各部门作出的与标准相抵触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笔者认为,尽管上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思考是粗浅的,其科学性和完整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希望采用这种方式把这一问题提出来,通过抛砖引玉,以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和重视。

(唐银益、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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