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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跨国巨头不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吗?——对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的冷思考

发布日期:2008-03-21            来源 : 作者 唐银益

  2007年9月29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虹用了近40分钟时间宣读厚达55页的判决书,判令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赔偿浙江温州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公司)人民币3.34869872元。
  至此,低压电器行业内的中国老大诉全球老大的专利侵权案暂时告一段落。
  一、历史背景
  施耐德是总部设在法国的一家有140多年历史的老牌跨国企业。1981-1997年,施耐德电气抛开一些非战略活动,继续将重点放在电力工业上。为了贯彻实施这项战略,施耐德进行了几次战略并购,TE电器、实快电力和梅兰日兰分别于1988年、1991年和1992成为施耐德电气集团的成员。1999年,通过并购欧洲配电业第二大巨头Lexel,施耐德在超终端领域取得了巨大发展。1999年5月,集团改名为施耐德电气,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公司专业致力于电气领域。改名之后的施耐德电气采取加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战略。2000-2005年,随着自身结构的发展和公司合并政策的贯彻,施耐德电气在新的市场细分中进行了自身定位,这些市场细分包括:人机对话、不间断电源(UPS)、运动控制、声音数据图像系统、传感技术、建筑自动化和安全(如Digital、Crouzet、Clipsal、MGE不间断电源系统、TAC、Kavlico、Andover控制等)等。
  正泰公司总部位于浙江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总资产人民币60亿多元。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表明,正泰公司在国内企业五百强中排名20,在全国民营五百强的排名中则位于13。
  1995年进驻中国的施耐德,像其他跨国公司一样,在全球成功并购大量著名企业同时,在中国并购、合资了17家企业。
  据说,正泰公司董事长南存辉曾在不同的场合讲述了这样的事情:1994年,施耐德希望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南存辉拒绝;5年后,施耐德又提出控股正泰集团51%的股份,同样被南存辉拒绝;再过5年后,施耐德把门槛降低到各占50%的方式合资,结果仍然遭到南存辉拒绝。
  谈判失败前后,施耐德在几个国家对正泰公司提起诉讼。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曾先后在国外起诉正泰公司专利侵权的案件18起;在国内起诉正泰公司的专利侵权案6起。
  二、正泰出剑
  1997年11月11日,正泰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9年3月11日国家专利局授权颁发专利证书,1999年6月2日进行了授权公告(专利号ZL97248479.5)。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用于快速分断过电流的小型断路器,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四项权利要求。
  随后,正泰公司发现施耐德公司生产的5款产品C65a、C65N、C65H、C65L、EA9AN均落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6年8月1日,正泰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在华合资公司,施耐德占75%股份)和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施耐德公司立刻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
  正泰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调查表明,施耐德公司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价值8.836亿多元,通过其上报工商、税务部门的产品利润率计算,获利超过3.348亿元。
  2006年8月正泰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施耐德公司当月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宣告请求。
  2007年4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施耐德公司重点陈述:①正泰公司的该项专利不具专利性;②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今年5月作出了正泰公司的“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决定,驳回了此前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
  施耐德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9月24日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2007年10月8日,施耐德电气公开发表了《施耐德电气关于与正泰集团专利纠纷的声明》,将对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坚持上诉的主要理由:一方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依法宣告无效;另一方面,指出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自由公知技术”,不属于侵权行为。 显然,此上诉理由与之前施耐德公司应诉时的抗辩理由完全相同。
  三、跨国巨头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未必不失算
  综观正泰公司起诉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一案,至少有以下几个事件可给予确认:
  1、施耐德公司和正泰公司均涉足低压电器行业,一开始就注定两者是竞争对手。
  2、正泰公司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间早在1997年11月11日,专利文件公开时间也在1999年6月2日,该专利技术(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明显涉及到施耐德公司的产品领域。
  3、施耐德公司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关的C65系列产品根本不是最近的事情,暂且不说是从1999年开始,也至少有许多年头了。
  4、施耐德公司一审应诉和二审上诉的主要理由均是涉案专利的无效性和自由公知技术的合法使用权。
   那么,在上述确认的事件基础上,施耐德公司为什么没有想到或者没有提早且认真地去做该做的事呢?
  一是,正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期至今已过10年,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在这之前的长时间公开日子里,施耐德公司不应该不知道正泰公司早就申请并获取了该项专利?
  二是,同属低压电器行业的两个竞争对手,一心想收购正泰公司的施耐德公司,不会不知道正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所针对的技术方案,难道就没有认真去分析该专利的技术内容?
  三是,施耐德公司既然早就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产品,咋就没有想到将本公司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比对?咋就没有组织公司力量或聘请法律、技术专家来正确分析和评估本公司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昨就没有想过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是,施耐德公司在一审应诉和抗辩以及上诉理由中,重点均不是本公司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能是由于从本公司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上来找突破口非属易事,既然如此,施耐德公司在一开始时就不应该不清楚这种风险,施耐德公司为什么还长期间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难道施耐德公司有置法律于不顾的胆识?
  五是,施耐德公司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又将这些自由公知技术相应证据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明材料,换言之,施耐特公司早就可以利用这些证据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将影响和阻碍公司发展的拦路虎——涉案专利权无效掉,为什么要等到正泰公司找上门来,等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时才急匆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被动局面?
  看来,早就该想的事,施耐德公司却没有去想;早就该做的事,施耐德公司却没有去做。
  不想发生的事情,施耐德公司发生了;不想败诉的官司,施耐德公司败诉了。
  尽管这场中国本土低压电器行业“老大”与世界低压电器行业巨头之间的战争远没有结束,也不管该案件最后的结局如何,施耐德公司都有必要反省和检讨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了。
  人们也看到另外的一面,跨国巨头未必一定用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他们也会有失算的时候,因为他们的管理层会出问题,他们的法律顾问也会忘记本不该忘记的事情。
 (浙江六维律师事务所 唐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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