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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假维权,如何让“祸“变“福”? ——评浙江康恩贝驰名商标认定案

发布日期:2007-07-26            来源 : 作者:唐银益 王小平

  浙江康恩贝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药品、保健品的大型企业,有着多年的发展历史。为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打造“康恩贝”品牌,浙江康恩贝公司于1990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5类商品上的“康恩贝”商标,并持续投入巨资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推销活动。
  2005年7月12日,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恩贝公司)成立,且该公司在对外销售的“爱巢男人”咖啡产品(属于商品分类表第30类商品)宣传资料、对外营销活动及自己设立的网站上均使用了“康恩贝”三个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武汉康恩贝公司与浙江康恩贝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对浙江康恩贝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浙江康恩贝公司将武汉康恩贝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浙江康恩贝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康恩贝”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武汉康恩贝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浙江康恩贝公司的“康恩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带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立即销毁带有“康恩贝”字样的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并支付浙江康恩贝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药品企业维权案件。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药品企业被假冒侵权的类型和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药品企业被假冒侵权主要表现在仿冒药品外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就是一起新型的假冒行为,武汉康恩贝公司明知“康恩贝”商标早已被注册,并在医药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仍将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并用“康恩贝”三个字对其产品进行大肆宣传,以达到“傍大款”、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利用某些大公司的名气,通过“傍大款”、“搭便车”的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不但投入小,省去很多的宣传费用,而且销量好、收益快。正是受这种非法利益的驱使,类似的假冒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十分重要和急需解决的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或者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禁止。本案中,浙江康恩贝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为第5类商品,而武汉康恩贝公司经营的产品是咖啡,属第30类商品,两者既不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也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不能阻止武汉康恩贝公司的猖狂侵权,对浙江康恩贝公司来说,可谓祸患无穷,类似的“康恩贝”公司将可能层出不穷。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这种假冒侵权行为呢?唯一的方式就是认定驰名商标,即只有认定浙江康恩贝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获得跨类保护,才能维护其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这一称号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成为大部分企业梦寐以求、努力奋斗的事业。一旦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就拥有了比其他企业更多的优势。首先法律保护的范围和领域将扩大,不仅在商标注册的本类别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还可禁止他人在其他所有类别上擅自使用该商标,同时也制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其他领域擅自使用商标名称。这样既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淡化企业商标,同时也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使企业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增值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品牌,才是货真价实而非自我标榜的“名牌”,其带来的宣传效应远非一般的广告投入所能比拟,它是最好的企业品牌宣传方式。
  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都可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两者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依据相同的法律、认定标准;认定后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但是,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司法认定具有相对操作灵活、程式简便,直接在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然后跨类扩大保护并以此认定对方侵犯商标权;同时所需时间较短,一般用时半年左右等特点,因此,寻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成为许多著名企业树立和扩大品牌效应的重要手段。
  浙江康恩贝公司正是及时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合理评估了自身的知名度,利用这个良机,不但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轻松、快捷地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有人说,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打击侵权行为是衡量维权行为是否获得成功的标准,本案可以说是打假维权案中的成功典范。最重要的是,浙江康恩贝公司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了自身的品牌知名度,那才是企业最大的收获。
  此外,随着假冒侵权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作为受侵害的企业,维权已经不能停留在以往的思维和方式上,也需要与时俱进,通过多种途径去阻止假冒侵权行为、加强自我保护力度。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仅通过商标维权已经远远不够,企业可能还需要通过申请专利,例如将公司推出的新产品、新的工艺方法、外包装等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进行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等其他方式进一步维权,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保护网或保护体系,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企业才能在打假维权中全面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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