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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专利权何去何从——“伟哥”专利纠纷案评论

发布日期:2007-03-20            来源 : 作者:唐银益 王小平

  2006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万艾可专利所有人美国辉瑞制药公司胜诉,法院对原告辉瑞公司所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回专利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此,“伟哥”专利纠纷案已经历了长达4年之久。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伟哥”发明专利权后,12家国内制药公司组成的“伟哥联盟”联合向复审委提出了对辉瑞“伟哥”应用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其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2004年7月5日,复审委最终以“伟哥”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公开不充分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无效。随后辉瑞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伟哥”专利所有人美国辉瑞制药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
  该案已经成为牵动国内药企的大案,如果辉瑞公司的该专利有效,则意味着十几家国内“伟哥”开发单位的产品将可能构成对辉瑞公司专利侵权,一旦侵权成立,国内这些单位不但投入到研究开发中的上亿元费用付诸东流,还将赔偿产品生产和销售后得到的收入。
  2006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同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另外两项理由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法院没有权力判定专利是否有效,而只能判定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因此,从法律权限上讲,本案的判决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目前,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放弃了上诉,只有国内12家制药企业的其中10家于2006年6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复审委没有提起上诉让国内药企联盟感到意外,也使得国内药企联盟上诉获胜的希望变得更加难测。从法律上讲,只要有一家企业对判决进行上诉,就宣告进入到下一轮法律程序,而原判决不生效。但由于在此诉讼案中,被告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而提出无效申请的12家企业只作为“第三人”,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放弃上诉,将对其他上诉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具体分析本案的走向,本案还存在一定的变数。
  1、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放弃了上诉,但根据我国诉讼法相关规定,即使复审委没有上诉,复审委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二审,并且依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合理。
  2、如果“伟哥联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那么,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将退回复审委重新审议,期间辉瑞公司和“伟哥联盟”可以补充新的证据。而复审委最终作出的裁决结果可能与法院判决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主要取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情况。从这一点上来说,对“伟哥联盟”还是有利的。
  3、从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上看,法院并不认可用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来否定该专利,并同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另外两项理由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本案,如果从创造性等实体性上否定该专利,其效果可能更好,因为此前该专利已有被无效的先例。1998年3月11日,欧洲专利局给予辉瑞授权,对辉瑞公司提出的11项要求全部授权。但是,在欧洲专利局授权公告后,众多国际医药公司却提出异议。其中,辉瑞公司的竞争对手美国礼来公司(Lilly)在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的同时,于1999年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无效该欧洲专利的请求。2000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对辉瑞公司的专利权做出无效判决。英国高等法院认为,辉瑞的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公共知识,其包含的化合物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不应该得到保护。
  但是本案前景并不十分乐观。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要按顺序进行,先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审查第一个理由,再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有关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和第22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审查第二个和第三个理由,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没有时间限制,这个过程有可能时间很长,甚至长达数年。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则又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到那时就算得到了市场,对国内药企来说意义也不大。据了解,目前,“伟哥”在中国的专利期已经过半,加上拜耳、礼来等同类产品也已经占据中国市场,国内企业已经没有太多商机。
  本案的发生,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也给药企的今后的生存敲响了警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短短 20 多年的时间里,建立了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履行自己的承诺,中国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现在看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过于强调与国际接轨,在充分保护他国知识产权与促进本国生产力发展之间,平衡性不够;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规定与现实生活中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另一方面,我国生物科技企业过分依赖仿制国外新药及依赖引进维生。据了解,由于缺乏独立的核心技术,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新药仅占批准新药总数的2.6%,而仿制品种达97%。这种做法,虽然节约了大笔研发经费和时间,却扼杀了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以致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国内药企十分被动。只有尽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才是摆脱困境的出路。
  “伟哥”专利纠纷案已经被作为中美两国知识产权高层对话中的经典案例,所以,最终结果将体现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保护的态度和认知,此案的发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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