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中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违法药品广告盘点实录

发布日期:2007-02-16            来源 : 作者 唐银益

  【事件背景】当前,形形色色的广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随处可见,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种种隐患。问题之一便是一些非法广告同样堂而皇之地得以传播,其中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类广告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在1-7月间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9573份,违法率46%。同时,对181份报纸发布的10598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9680次,违法率高达91.3%。因此,违法药品广告仍是工商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整治规范工作的重点。
  日前,杭州市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支队、杭州市工商局联合组织加强对我市药品广告的管理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宣传,并且通过对部分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曝光等形式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对违法药品的识别能力。
  那么究竟违法药品广告的特征是什么?如何鉴别非法的药品广告?为此,本报联合杭州市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支队、杭州市工商局特别推出违法药品广告的系列分析报道,并特邀浙江斯麦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杭州市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支队法律顾问唐银益高级律师作专业点评。
  【本期案例】
声称是治疗糖尿病特效药的药品——“苦瓜唐立康”的单页宣传广告。
  “苦瓜唐立康”的宣传广告是一份单页的印刷品。它以“高科技重大突破,治疗糖尿病特效药问世”、“让糖尿病患者不再终身服药”为标题,介绍了苦瓜唐立康的药理及其显著效果。该广告以大量篇幅表明了苦瓜唐立康的“特效”,并且以几位患者为例证证明其疗效。
  记者:唐律师,您好。今天我们要谈的这个“苦瓜唐立康”的宣传广告,它是一张单页的印刷品,您觉得,从形式上看,它有何不妥之处?
  唐律师: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宣传广告必须经有管理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方可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并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然而,在“苦瓜唐立康”的广告上,却没有这些必须在页面上标明的内容。这说明,这个单页的宣传资料本身是违法的。
  记者:“苦瓜唐立康”的广告中有一段这样的描述:“根除糖尿病已成现实。苦瓜唐立康,激活胰岛、持久稳糖,让患者无需终身服药,一月后可吃上水果,三月后可完全停药……”。这样的广告往往很能吸引消费者,这种表述是被允许的吗?
  唐律师:《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苦瓜唐立康在这段广告中用了“根除”字眼,并且对产品的疗效进行了保证,如“让患者无需终身服药,一月后可吃上水果,三月后可完全停药”,而该保证无法证明其是科学的,故而可以认定这段内容是违法的。
  记者:“苦瓜唐立康”的广告中出现了如下字段:“这是一次重大的医学突破!……这是一次世界医学界为之震惊的医学奇迹!……成为世界上最先进、最安全、最为特效的新型降糖药物!……”您对这段内容有何看法?
  唐律师: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这段文字中却强调了“最先进”、“最安全”、“最为特效”。药品广告是禁止出现这种绝对化的语言的,因此这段内容也违反了相关法规。
  记者:“苦瓜唐立康”的广告中,多次运用了相关数据,例如:它声称,截止到2001年3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美国总数为1400万Ⅱ型糖尿病患者,其中超过1300万患者使用该药进行治疗!又如:它提到,在临床医院应用六年来,已使6万余例糖尿病患者告别终身服药,近10万例患者可以服用一年、停药1-3年(期间未服用任何降糖药)血糖保持平稳……等等,这段内容是否是合法的呢?
  唐律师:《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运用数据做广告是允许的,但是,要表明出处。在“苦瓜唐立康”的广告中,运用了相关的意在令人信服的数据,却没有表明出处,因此,是违法的。
  记者:在“苦瓜唐立康”的广告单页上找不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那是不是就可以说这个广告是违法的呢?
  唐律师:是的。《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另外,《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此则广告中没有标明批准文号,所以,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违法药品广告。
  另外,“苦瓜唐立康”的批准文号为营食准字(2002)第111号。也就是说,“苦瓜唐立康”是营养食品,而非它所宣称的药品。以营养食品冒充药品宣传,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因此,不仅仅“苦瓜唐立康”的宣传广告是违法药品广告,“苦瓜唐立康”本身,也是假药。
  记者:在定性上,“苦瓜唐立康”是食品而非药品,那么,如果要发布食品广告,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
  唐律师: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后记】唐律师点评的“苦瓜唐立康”宣传广告中的违法点,在违法药品广告中是常有出现。因而,可以通过以上的几点来鉴别其他药品广告中是否也有违法成分,让违法药品广告无所遁形。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