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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受理不等于商标注册成功

发布日期:2009-04-02            来源 : (知识产权网) 本网编辑:顾亚飞

  商标申请人领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领到了《商标注册证》,申请受理不等于商标已经核准注册。
  眼下,在工商部门查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拿着一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不可能是冒充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也正是因为对上述规定的不理解,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网特在此提醒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申请程序的角度来看,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申请商标应当经过商标局依法审查和社会公众的异议程序监督,不存在不予注册的法定事由后才有可能获得注册。从受理通知书本身的作用来看,其也仅是商标局收到合格申请书后发给申请人的凭据,意义在于确认申请人的申请日期。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公告才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商标申请被受理,不一定能够获准注册,这和在法院提交起诉状不一定能够打赢官司是同样的道理。
  事实上,商标局每年通过受理的申请商标,最终能被核准注册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如2008年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49770件,其中核准注册的商标则为403469件。鉴于此,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解产生不良影响,自2006年9月4日起,商标局在受理通知书中加入说明条款,强调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
  在只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还没有《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该商标权利不受商标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除外),无法制止他人的不当使用行为;如果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构成商标违法行为;使用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用好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关键是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学好用好商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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