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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叔华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6-12-15            来源 : 杭州中成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70号
  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明星里8号。
  委托代理人曾平、刘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宗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11号4栋1单元202室,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傅剑华,总经理。
  原告徐叔华因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 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叔华委托代理人刘成,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宗岐、唐银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原告徐叔华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叔华撤回对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5.5元,由原告徐叔华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尹 承 丽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新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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