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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改判 “花好月圆”花落香港荣华

发布日期:2012-10-08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荣华公司)诉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下称好又多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明公司)等侵犯“荣华月饼”未注册驰名商标及4个“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好又多公司、今明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公司4件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院同时还判定:今明公司使用“荣华月饼”名称具有正当性,未侵犯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香港荣华商标权获支持
  2006年10月,荣华公司将好又多公司、今明公司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所拥有的第1567181号、第1567182号、第1567183号和第1567184号等4件“花好月圆”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认定“荣华”及其“花好月圆+荣华”组合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比较被诉侵权产品和荣华公司所拥有的4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两者在花月的空间位置、形状大小等主要要素上极其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构成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于是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好又多公司、今明公司等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荣华公司所持有的4件注册商标,图形均呈四方形,构成要素为花朵、月亮和繁星(俗称“花好月圆”)。采用整体观察、隔离对比的方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于是,作出维持东莞中级法院一审中关于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4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一审判项。
  二审判决后,今明公司、苏国荣等不服部分判决内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作出提审决定,并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在再审阶段,均未对一、二审作出的今明公司侵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等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作出异议,故维持一、二审判决,判定今明公司、好又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今明公司标注具有正当性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今明公司辩称的使用“荣华”字样来源于由苏国荣(顺德苏氏荣华公司经营者)许可使用的“荣华+圈”注册商标,其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商标的样式规范使用,不能故意模仿香港荣华月饼,将变形的“荣华”文字从图形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故今明公司在月饼上直接标注“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侵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审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今明公司将苏国荣许可的带圆圈的“荣华”商标中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摹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今明公司与苏国荣就第53357号注册商标(带圆圈的变形“荣华”字体)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文字部分主要识别部分“荣华”与第53357号注册商标的文字组合及基本相同,且该标识使用在月饼商品上,故今明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荣华月饼”文字具有正当性。因此荣华公司诉今明公司等侵权其知名商品名称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终审判决中,作出撤销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好又多公司、今明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二审判决。
  两家“荣华月饼”如何共存?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双方均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获胜,并表示将继续维权下去。而目前正是中秋月饼销售旺季,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连日采访广州月饼销售市场时发现,在很多商场超市,均可见到香港荣华公司及东莞荣华公司所生产的“荣华月饼”和顺德苏氏荣华食品厂所生产的、并标注为“香港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荣华月饼”摆在一起销售。而实际采访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普通消费者,都说不清两者的关系,将其一律称之为香港荣华月饼。
  两家“荣华月饼”在庞大的月饼销售市场中能否共同存在?如何共同存在?带着疑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消费者和有关专家
  中国科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表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有各自的保护范围,都属于标记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应该都予以合理保护。对于“荣华月饼”纠纷案,最重要的是让消费者真正分清商品的来源,各自权利人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善意、规范地使用,避免发生混淆。(记者 顾奇志)
  品牌竞争,消费者说了算
  此次的案件持续时间长、涉及的又是有着“中国香港三大月饼品牌”之一的“荣华月饼”,从案件之初就引来各方关注,随后的一审、二审更是牵动了无数人的目光。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了这件持续了多年的商标案,最后的结果虽然判定好又多公司、今明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公司4件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同时也判定今明公司使用“荣华月饼”名称未侵犯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这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在审判过程中案件双方都标榜自身品牌的合理性。
  又到中秋,无论是南派月饼的细腻还是北派月饼的甜蜜,都寄托着中华民族“月圆人团圆”的美好期盼。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都是多年从事月饼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在阖家团圆的节日来临之际,多年的案件也落槌有了结果,虽然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未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结果,但是在法律之外消费者更希望看到的是双方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研发和为消费者上,以产品取胜,让消费者来评定哪个“荣华”更胜一筹,也许才是最好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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